关于印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反腐倡廉
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3月11日宁纪办发〔2013〕8号)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宣传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实行自治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宣教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开展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的职能部门,委厅机关对外开展的新闻宣传工作,均由宣教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必须严格审核审签程序。
(一)各室(厅)起草和媒体记者采写的新闻宣传稿件,须经内容相关委厅领导审核把关后,由分管宣传的领导签发,宣教室统一协调媒体进行报道。
(二)内容涉及委厅全面工作的综合性稿件,送内容相关的委厅领导审核后,由分管宣传的领导签发。
(三)内容涉及委厅主要领导活动、委厅重要监督检查、重要会议、重要案件等重大事项的新闻宣传稿件,由委厅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分管宣传的副书记审签,特别重要的请书记审签。
第四条 涉及新闻发布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发。
第五条 各室(厅)牵头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专项会议、专项活动等需进行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的,须经委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告知宣教室宣传报道的范围和形式,并提供领导审定的新闻宣传稿件;需媒体记者采写稿件的,应提前告知宣教室,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新闻媒体对委厅领导及各室(厅)进行采访,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统一由宣教室组织协调;未经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提供涉及工作内容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机关干部职工个人不得通过手机或网络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涉及工作内容的信息。
第八条 各分管领导及各室(厅)负责人必须对所起草的新闻宣传稿件中相关业务内容是否涉密、是否适合公开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行严格审核,宣教室对稿件是否符合宣传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如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室(厅)要积极配合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每年在区内外媒体宣传报道情况作为委厅效能目标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5日制定的《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新闻报道管理办法》(宁纪办发〔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