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实现党员干部学习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生机活力,进一步推进我区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党员干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全区工作大局,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切实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坚持领导干部作表率,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改革创新能力,科学决策能力,依法执政能力,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考核评价目标与内容
第四条 考核评价应根据宁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身实际进行。要按照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养和实践能力的目标,着眼于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党性修养和工作水平,不断深化学习。着重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学习任务的完成,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长效机制和学习效果(理论水平、党性修养、工作能力、工作创新、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评价应根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需要有所侧重。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和等次
第六条 考核评价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和述学结合起来进行,纳入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纳入党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一起安排,一起考核。
第七条 考核评价应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形成一级考核一级的机制。考核评价采取听一把手述学、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由上级党组织成立考核评价协调小组,每年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进行考核评价。参加考核评价的党组织要首先进行自查和评价,并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凡不予申报的,视为放弃该年度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要把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紧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分值确定考核评价等次。考核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经考核协调小组审核后,报上级党委确定。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后,分三个等次进行评定。最终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达标单位;得分在65一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基本达标单位;得分在65分(不含65分)以下的,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达标单位。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协调小组负责对各市县区党委中心组、区直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组织关系在宁的中央驻宁单位党委中心组、自治区企业党委中心组进行考核评价,通报考核评价情况,并对连续三年评为达标单位的中心组进行表彰。同时,推荐评选出学习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表彰。
第十条 其他各级党委(党组)分别对所属党组织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连续三年评为达标单位的党组织进行表彰。同时,对推荐评选出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领导干部、学习型干部、学习型党员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对达标单位、基本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考核评价处置
第十二条 凡被确定为达标单位的,在本年度内如果发生班子成员、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重大责任事故,以及效能建设不达标或党建工作不达标的,一律取消该年度确定的达标单位。凡没有被确定为达标单位的,如果发生上述问题不得申报参加达标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的情况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备案,并在该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上予以通报。对于经考核评价为基本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必须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不得参加本年度各项先进评选。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协调小组由自治区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等单位组成。其他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协调小组参照自治区党委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的构成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组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