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区直机关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基本要求:
1、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2、坚持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实行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相互结合,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工作体制。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并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居住地比较固定的,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由原所在党组织管理。
4、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要积极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二、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方法
(一)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
2、 《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机关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3、凡党员所去单位巳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或党员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部门,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4、待安置、分配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父母、配偶所属社区党组织或人才交流机构党组织。
5、厅局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
6、对巳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在外长期定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仍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7、建立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库。在党内基本信息库中,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的详细情况。要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将有关情况上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每年底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直机关工委。
(二)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1、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教育和管理。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2、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对他们提出明确要求,告知联系方式。教育他们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有条件的要采取定期寄发学习资料,或者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党建网站或网页,设立流动党员教育专栏,传送党员教育资料,开展党员咨询服务。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4、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每6个月要以书信、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5、党组织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 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对其进行评议。要严格执行评议和处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作出相应处理。
三、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机关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研究,认真检查落实,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
(二)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1、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2、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3、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员看望流动党员本人, 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与流动党员谈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三)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区直工委每年对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部门进行一次抽查。
(四)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