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宁党办﹝2001﹞9号、﹝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处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处分权限及审理工作办法,结合区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直机关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工委)负责受理区直机关各部门及中央驻宁各单位(含党的组织关系在区直机关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处级党员干部发生的违纪案件。
第二条 区直各部门(单位)发生的处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须报纪工委进行审理,经纪工委委员会审议,下达批复,由其所在机关党委根据批复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并由所在机关党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由其机关党委填写《违纪处级党员干部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三条 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违纪处级党员干部,经纪工委研究,提交拟给予违纪党员处分的请示,由工委委员会进行审定,作出处分决定,纪工委派出工作人员到违纪党员所在部门(单位)党员大会宣布处分决定,由其机关党委填写《违纪处级党员干部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
纪工委查办的党员违纪案件,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机关党委向纪工委报送案件材料时,应将案件调查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卷,填写《区直机关案件报送审理登记表》(附后),由纪工委负责案件审理人员签收。
第五条 报送审理的案件,以机关党委请示文件上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材料:
1.立案材料。包括案件线索材料、举报材料、初核报告、立案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等。
2.调查报告。调查组全体成员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3.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问题的笔录、检察院、法院、审计、银行等取得的证据材料。
4.实施纪律检查机关“两规”、行政监察机关“两指”措施的审批手续。
5.暂扣、封存、上缴财物的相关手续材料。
6.违纪事实材料。违纪事实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并签名。
7.违纪处级党员干部的书面检查。
8.违纪处级党员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党组,应明确做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9.其他应移送审理的材料。
第六条 纪工委在受理各部门报送的案件之日起,一般案件审理不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或复杂案件审理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审理期限。
第七条 纪工委受理案件后,由负责审理工作的人员承办。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八条 加强案件报送之前的沟通和指导。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全等问题时,与报送违纪案件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及时进行沟通,确保案件证据材料齐全。
第九条 案件经审理后,向区直机关纪工委委员会提交审理报告,经纪工委主要领导审核后,会前与委员征求意见,进行处分量纪案情定性沟通。
第十条 经区直机关纪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认为可以免于处分或构不成处分的案件,责成立案机关予以撤销。违纪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诫勉谈话,纪工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案件结案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区直机关纪工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书面意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
1.认定的违纪事实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需报送部门补办手续或补充材料的。
2.发现有新的违纪问题,需继续核查的。
3.违纪处级党员干部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需核查的。
4.报送部门将纪工委书面意见落实后,按照程序重新作出关于违纪处级党员干部处分的请示。
第十三条 对区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委员和机关纪委书记、委员违纪的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处分决定抄送区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区直机关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各部门机关党委按程序执行。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区直机关纪工委备案。
本办法由区直机关纪工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区直机关案件报送审理登记表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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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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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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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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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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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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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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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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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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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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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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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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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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