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机关各部门及中央驻宁单位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机关纪委:
现将区直机关纪工委关于《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一、谈话目的
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爱护干部、严格要求干部出发,通过同谈话对象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增强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反腐倡廉能力,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谈话对象
(一)区直机关各部门新提拔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区直机关各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举报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方式
区直机关纪工委每年确定10个左右厅局,采用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交流谈话或戒勉谈话方式进行。地点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以将被谈话人约至区直机关纪工委进行。
四、谈话内容
(一)与新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勉励其在新任岗位上尽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听取被谈话人关于廉洁从政,搞好工作的想法和建议。
(二)与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本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向被谈话人提出在重要岗位上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建议。
(三)与有信访举报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核查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指出已经发现的不廉洁行为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明确应该遵守的党风廉政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与上级领导批办或有违纪行为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重申党纪党规,明确违纪性质,转达组织意见,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或申诉。
每次谈话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进行。
五、谈话实施
(一)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廉政谈话对象的建议名单由区直机关纪工委会同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纪检组(纪委)提出,经区直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同意后,作出谈话决定,并提前三天将谈话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被谈话人所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三)谈话由谈话人认真做好记录,谈话记录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指出并明确要求改进和纠正的问题,应及时回应,明确答复,并在一个月内将认识、改进和纠正情况向区直机关纪工委书面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提请研究解决。
六、谈话要求
(一)开展廉政谈话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
(二)负责谈话的同志要认真做好准备,设计好谈话内容、方式、程序等,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被谈话人进行平等的同志式交谈;对被谈话人要注意谈话方式,注重语言艺术;对需要被谈话人注意的问题,提醒事宜,要及时地指出。
(三)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答,不得对反映问题人进行猜疑、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如有违反,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反映情况人和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