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时与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沟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人选情况。
四、配合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了解党员和群众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反映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报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专门听取所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的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九、对自治区党委直属基层党委(不含国企、学校等领域)的党组织关系实行代管,对其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十、对下一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